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熊小荣,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王淳,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熊小荣、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
审判员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