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友文。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越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友文与被告深圳市卓越时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友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高友文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