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少慧,女,198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92号白浪河花园大厦14楼14-36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军。
委托代理人刘涛、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少慧与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少慧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少慧撤回对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少慧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