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昌。
被告:江西鹏博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康华工业园东华大道1号(综合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岗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章谊,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与被告江西鹏博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李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