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久春。
委托代理人阚言雷。
被告佛山市适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工业园区工业大道(永康家具厂旁)。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晖,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修典、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久春诉被告佛山市适度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久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久春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