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攀枝花市田园果园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武。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攀枝花市田园果园专业合作社、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

审判员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