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美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2-1204号。法定代表人彭泽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勋,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北京康美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鸿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京康美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城区。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故收货地浙江省永康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基敏
审判员陈进民
审判员潘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