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丽远,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中天乐毛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14号中天渔具。

法定代表人智月辉,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远与被告盐城中天乐毛绒玩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中天乐毛绒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丽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汪丽远负担。

审判员李艳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