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敏强。
被告江苏紫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203房屋080室。法定代表人张加军。
原告顾敏强与被告江苏紫润化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敏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紫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敏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