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彭飞飞,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彭飞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飞飞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陈剑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善宁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