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系杨成之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瑞镇,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杨成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杨成申请追加宁远县拜尔商店为共同被告,后因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又申请追加经营者肖瑞镇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杨成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杨成负担。        

审判长吴倩代理审判员梁晓艳人民陪审员薛亚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