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2016)浙0191民初1984号之二

原告:李岩。

被告: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法定代表人:刘育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岩与被告广州市创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