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扬州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于扬州。
法定代表人:徐某有。
委托代理人:宗静,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率先,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某诉被告扬州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扬州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帼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