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安杰。

被告:上海福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建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上海福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邝安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

审判员陈子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钟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