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泽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米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唐爱娣,分别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米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

审判长周建汉

代理审判员董文祥

人民陪审员黄丽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