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
(2016)浙0108民初1356号之三
原告黄文华。
被告六安市徽将军茶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永红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华诉被告六安市徽将军茶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华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华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元,由原告黄文华承担。
审判长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人民陪审员谢建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