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239号之一

原告:封磊,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徐小定,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文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受理原告封磊诉被告许文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9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封磊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封磊主张与许文龙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封磊在许文龙开设的淘宝店铺“我家囧人数码”购买手机,其预留的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经查,该地址属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辖区范围。

因此,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

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

,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所涉争议主要为原告有无收到货物,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

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管辖为宜。

据此,依照《[[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孟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