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丹丹,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

被告:黄伯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丹丹与被告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2017年5月17日,原告葛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杨小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