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宽学。

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

被告深圳市万千拓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

原告李宽学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深圳市万千拓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拓步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宽学、被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千拓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宽学诉称,其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账号qitianbairi在被告国美公司网站购买了乐目(OINOM)D9三防双核7寸联通3G平板电脑带手机功能,橙色有货送16G内存卡,订单号为XXXXXXXXXX,价格为人民币4599元。同月26日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性能与网页不符,且包装说明不正规,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4599元,赔偿其13797元。

被告国美公司辩称,其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就买卖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被告万千拓步公司主张权利,其公司并非本案的适合主体,不应承担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其次,其公司已经提示商家的具体信息,并对入驻商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尽到了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尽的义务,故亦不应承担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千拓步公司辩称,第一,其公司在向原告发货前即与原告电话确认产品颜色信息,涉案商品黑+橙色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发货的,原告亦是默认签收包裹的;第二,原告所购产品性能均通过国家权威认证,属合格产品,原告所述产品性能不符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原告所述多次要求退款并非事实,自原告2015年4月26日签收产品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其公司同意为其办理退货,并提示原告在国美后台申请退货退款服务,但原告不按国美平台流程操作,要求其公司直接打款给原告的支付宝账户,但原告的这种要求是不符合退货流程规定的;第四,原告所述产品包装不正规亦非事实,该产品包装正规:厂址、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许可证编号、颜色、型号、品牌名称、简易说明书、售后服务卡等一应俱全;第五,产品具有国家认证的商标3C资质,厂家正规授权、正规销售发票、正规营业执照,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产品。综上,原告所述均非事实,原告之行为属恶意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事实一,2015年4月22日,原告通过被告万千拓步公司开设在国美公司所有的“国美在线”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商铺购买了乐目D9三防双核联通3G平板电脑带手机功能一台(以下简称乐目D9平板电脑),购买价格为4599元,产品包括原装手机、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和包装、说明书、螺丝刀,另有赠品:原装贴膜(帮贴好)、运动挂扣、16G内存卡、卡片军刀、车充、移动电源,产品颜色为黑、黄色,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配送单号为XXXXXXXXXX。同年4月26日,原告签收该产品。2015年4月28日,被告万千拓步公司向原告开具购货发票。2015年5月2日,原告通过被告“国美在线”客服提出退款问题“我买的是黑色,给我发个桔色是什么意思”,同年5月14日原告提出“我要退款,电脑太垃圾”,同年5月25日原告提出“给你国美最后一次机会,退还是不退”,同年5月26日,原告提出“24小时内把货款打我支付宝账号,否则视为拒绝退款”,国美客服每次均向原告作解释,并于2015年5月26日告知原告退货需要登陆后台网上申请,并要求原告把产品邮递回来,然后网上确认收货后退款将自动退到原告账户,但原告不同意按照“国美在线”第三方平台规定的退货流程操作,致使双方对于相关退货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查明事实二,上述原告购买的乐目D9平板电脑由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具有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及三防认证证书,该公司授权被告万千拓步公司为乐目手机一级代理商。

查明事实三,原、被告签订有店铺服务协议、关于场外交易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万千拓步公司在“国美在线”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拓步三防通讯数码专营店,并约定了被告万千拓步公司在被告国美公司所有的网站上经营的商品类目,其中包括乐目品牌,同时约定被告国美公司每单收取2%技术服务费等。协议后附有被告万千拓步公司提交被告国美公司的其销售乐目手机的特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上述乐目D9平板电脑实物,该产品已为原告实际使用至今,且原告无法提供该产品附件充电器、数据线等。原告表示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3G网络、拨打电话,但该产品表面未粘贴入网许可证,对被告提供的3C证书亦不予认可,坚持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产品未经认证即在网上销售,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坚持要求撤销合同,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美公司认为其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万千拓步公司则认为其所经营的产品属正规产品,产品性能均经国家权威认证,其公司在发货前已经与原告确认了产品颜色,原告对该产品颜色是默认的,且原告坚持退货的要求,其公司亦是认可,仅仅要求原告通过正常的国美平台退货流程操作,因原告拒绝执行致使未退货成功,责任完全在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因双方各执一词,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网络广告宣传页、发票、相关聊天记录、特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乐目D9平板电脑实物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万千拓步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货款4599元的诉讼请求,就本案来看,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且原告对该产品一直使用至今,其当庭亦表示不同意退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的主张,经查,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商品属正规商品,商品颜色与原告要求的颜色不符,仅能成就原告要求退货的理由,而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更何况该商品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可见被告国美公司、万千拓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确实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品三倍价款1379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宽学要求撤销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千拓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李宽学要求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千拓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4599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宽学要求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千拓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3797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9.90元,减半收取129.95元,由原告李宽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红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