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经一路9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原审被告:武汉恋尚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恋尚优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7幢1单元19层2号房。

上诉人佳瑞公司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0104民初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佳瑞公司上诉认为,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产品销售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平度市,本案应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本案立案的案由是“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但诉讼管辖却适用“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两者明显不一致。本案中,订立合同是网络方式,但交付货物却不是网络方式,案涉产品的收货地应为武汉市,即恋尚优品公司在武汉将标的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案涉产品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健康路18号某栋5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佳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彦鹏

审判员张国庆

代理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