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圣军,男。

被告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圣军诉被告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圣军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圣军撤回对被告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汪圣军交纳。

审判长覃敏

审判员吴开勇

人民陪审员赵道松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