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良盛,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南路。

被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肖玻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9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9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良盛与被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实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盛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良盛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李良盛负担。

审判员谢建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