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广顺,农民。
被告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兵,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顺与被告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广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广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广顺承担。
审判员李青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辉
原告姜广顺,农民。
被告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兵,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顺与被告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广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广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广顺承担。
审判员李青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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