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蠡县彩诺妮羊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
法定代表人石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金兰诉被告蠡县彩诺妮羊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5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