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

被告:云南稼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狮湾国际商贸城一期。法定代表人:朱丽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文义与被告云南稼怀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文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稼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文义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对被告云南稼怀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文义撤回对被告云南稼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宇文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珊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