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迪,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赵亚兰,女,1976年10月25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祁迪诉被告赵亚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迪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迪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