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敏,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陈铁店村铁店二区52号。
被告:深圳市聚微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嘉洲豪园二期3栋504室。
法定代表人:隋福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深圳市聚微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