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庆炳,自由职业。
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鲁宝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庆炳与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陶庆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庆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庆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陶庆炳负担。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