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昌。
被告:广州成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东路六组庙工业区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明、林巾莉,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杨,系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与被告广州成亿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李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