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秀山县丁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铁路片区仓储中心B幢。

原告于宗熊诉被告秀山县丁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