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丛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振涛审判员张兴孟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