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起,被告人吕某在福建省永春县玉斗镇炉地村其家中伙同网名“佐罗的马”的男子(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发布“兼职刷单赚佣金”的虚假广告,引诱他人上当后,以完成任务为由要求被害人点击虚假的网络购物链接进行付款,再将被害人支付的款项通过“名臣福利”网站套现,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姚某在石狮市灵秀镇健健科技园被被告人吕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走人民币6700元。

2016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永春县玉斗镇抓获被告人吕某,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二台、手机二部、上网卡二个。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陈述,证人杨某某、康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银行明细,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6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书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