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坤鹏,男,1988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中街24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莹,公司员工。
原告谢坤鹏与被告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坤鹏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坤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坤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元,由原告谢坤鹏负担。
审判员唐海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