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

被告深圳市荣德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荣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吕春旭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春旭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