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磊。
被告:安徽千方百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安徽千方百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审判员黄爱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