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汕头市富特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洋路周凯迪工业区4栋。法定代表人:郑静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东诉被告汕头市富特娇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沈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郑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