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明龙,无固定职业。

被告: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5054968631C)。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黄庄村。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龙与被告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龙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张明龙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