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王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波,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云,女,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正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鸿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