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佳浩。
被告:新疆葡萄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纺加油站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阿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浩诉被告新疆葡萄树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佳浩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叶强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