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居民。

被告深圳市迪高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深圳迪高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村蒲新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迪高特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