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
被告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传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3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与被告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