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鸿勋。
被告:上海天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6000弄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勋与被告上海天湾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勋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鸿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鸿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王鸿勋负担。
审判员朱蓓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施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