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居民。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被告陈诗昱,年龄不详,居民。

原告丁亮亮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陈诗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亮亮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