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居民。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被告陈诗昱,年龄不详,居民。
原告丁亮亮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陈诗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亮亮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