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海丰。

被告广州谋仕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田心大街118号B栋202房。法定代表人陈克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海丰诉被告广州谋仕诚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海丰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成,不再追究其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海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曹海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