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剑兵,住址。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麦树明,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姚易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乐园十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姚锦柱。委托代理人龚文勇,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佳佳

人民陪审员蔡玉兰

人民陪审员董志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寇襄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