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大街668号。法定代表人:钟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薛一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