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申申。

被告:诸暨市梵爱珠宝有限公司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266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申申诉被告诸暨市梵爱珠宝有限公司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申申需重新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申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申申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