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玉强,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步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玉强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玉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