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杰,无业。

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会江村和平路10号之三恒工业区5楼。法定代表人:白文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杰负担。

审判员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