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义,居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廷,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鲤城恒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义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恒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义于2015年12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义负担。

审判员杨立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可